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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古玩回收产品的收藏法规

2015/2/10 0:03:36      点击:
上海古玩回收产品的收藏法规如下:
1、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;
2、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。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、古建筑、石刻、壁画、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,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,属于国家所有;[1] 
3、国家机关、部队、全民企业、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;
4、私人只能收藏祖传、民间流传的各种文物,严禁倒卖牟利,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;
5、私人携带文物出境,须经省级文化部门鉴定,发给出口许可证并事先通告海关;
6、凡在1949年以前(含1949年)生产、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,原则上禁止出境。其中,1911年以前(含1911年)生产、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;[2] 
7、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是各地区统一文物收购部门;
8、可售文物需经文物部门鉴定,并铃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;
9、购买文物应取得专用文物销售发票;
10、购买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鉴定证书。